第六十六条
有效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政策研究,建立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和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二)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三)指导、监督县级市(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物业管理参与各方的物业服务管理能力提升机制;
(五)统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七)建立、发布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等工作;
(八)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