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易发生安全风险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分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业主应当及时采取修缮以及其他消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业主不履行修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报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