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业主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街道办镇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表决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情形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知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由其组织街道办镇政府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有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