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平、择优的原则,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应急备选库。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未有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应急备选库中选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应急期间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街道办镇政府在应急备选库中选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应急期间物业服务合同。
应急期间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应的档案资料等进行查验。
应急期间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街道办镇政府应当指导业主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