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将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镇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动解散。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业主公共收益的,交接前,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