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的议事规则,经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管理委员会取得备案证明后,可以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