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调整后,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的,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审计报告,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街道办镇政府;

(二)物业服务企业将拟调整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并书面告知街道办镇政府、县级市(区)价格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三)调价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业主认为收费标准调整违反前款程序的,可以向街道办镇政府、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对调整的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