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