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