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作为、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