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作为、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