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