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上述行为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