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环保设施,逐步在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