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规范行医、引导文明就医,加强医患沟通,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