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做到言语文明、服务规范。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