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和文明倡导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市、县级市(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逐步推行志愿者注册、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