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市、县级市(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逐步推行志愿者注册、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