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安全防范工作:
(一)做好标牌标识统一工作,设置三山南山风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牌;
(二)根据三山南山风景区游客容量,提前规划游览路线,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
(三)制定并公布三山南山风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明确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做好消防安全,完善消防设施,明确消防责任,避免火灾事故,确保人文建筑不受损毁。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