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在兵役机关、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指导下,引导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开展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心理和体能训练、军事类兴趣活动等,预征预储有应征意愿、符合应征条件的在校学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