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按照有关规定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军事职业适应能力、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素质等进行分类考评、综合衡量,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