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思想教育、适应性军事训练等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按照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