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