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征兵体格检查由征集地的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可以选定适合场所设立临时征兵体检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