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采取职能部门派驻等方式适时充实配备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推进征兵办公室常态化运行;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