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