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库区周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库区周边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二)水旱灾害防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三)水域岸线管控和保护工作;(四)水生态修复治理工作;(五)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六)建立水库生态流量监测预警体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