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库区周边保护治理工作,对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库区周边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库区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处理制度。

对在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