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参阅资料发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