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