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根据第二十一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和区水行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主管机关作出。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