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条已废止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