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