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第十七条已废止河道内不得种植树木,经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滩地种植树木除外。现有影响行洪和水文测验的树木,应当限期清除。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