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第十六条已废止不符合防洪设防标准严重壅水的桥梁、引路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