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区专利管理部门在市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