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及的产品以及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