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及的产品以及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