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专利促进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鼓励开展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业务,创新专利质权处置机制,建立质押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拥有专利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境内外个人和机构开展以专利运用为目的的投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应当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利产业化和商用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