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于具备实施条件、未能适时实施的单位拥有的专利,本市鼓励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拥有专利权的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