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专利促进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认定的专利考核指标体系,并将认定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支持、奖励创新主体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