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八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城市空间布局、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组织编制通风廊道专项规划,并经规划一致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通风廊道应当保持畅通,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禁止在通风廊道上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