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办法。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