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制度,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生态环境、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专项方案,完善各自领域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合理安排生产经营。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