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已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无法加装专用烟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搬迁。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保持其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道。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记录。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