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相关法规不协调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