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公布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施行日期以及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解释,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应当及时在哈密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哈密日报》上全文刊登。

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