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专家等的意见。

对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起草单位和部门应当做好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