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要求,做好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法建议项目的统筹、协调、筛选、调研和论证工作。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所联系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筛选。

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充分论证。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