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