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对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法规的建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