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对有关本市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