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通过机关和日期,批准机关和日期。公告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法规公告公布后,应当及时将法规标准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在《乌鲁木齐晚报》、《乌鲁木齐人大》和乌鲁木齐人大之窗网站上刊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