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