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监督工作的公开第五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一)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网站、公众号;(三)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五)新闻发布会;(六)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