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

(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网站、公众号;

(三)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途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